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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小学教师强奸幼女被判死刑

浏览 88次 发布时间 2015/01/21
据芜湖市中院依法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原繁昌县孙村镇某小学教师班某,1975年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班某自2012年上半学期以来,以给学生检查卫生、补充身体营养为名,多次奸淫幼女5人,猥亵幼女5人。芜湖市中院于2014年9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记者曾针对此事赴繁昌调查采访,并于4月24日刊发相关报道。据当地居民介绍,班某曾在繁昌县城一小学任教,后因赌博欠债被学校除名,后任教繁昌县孙村镇顺风小学,因外形不错曾在该镇举办的大型晚会上担任主持人。   [细节]强奸幼女过程还用手机拍摄   据检方指控:2012年上半学期至2014年上半学期,班某在担任数学老师期间,曾对所任教的小学5名女生实施奸淫、猥亵。   据判决书显示,受害女生被强奸猥亵的地点包括学校食堂、教师办公室、学校附近的小树林、学校附近的废弃幼儿园教室等地,甚至还包括受害女生的家中以及班某自己的家中。有时班某以检查身体为名将受害女生喊到自己办公室实施奸淫,有时甚至在受害女生家补课时对其实施奸淫。   在实施强奸、猥亵过程中,班某曾多次让受害女生观看黄色电影,强奸过程全部用手机进行拍摄。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在班某的手机以及内存卡里发现了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视频证据。   [判决]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死刑   芜湖市中院审理认为,班某身为小学教师,在学校利用教学之便,采取拍摄视频、给学生观看不雅视频等手段,多次分别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进行强奸、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班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班某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行为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芜湖中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对其一审判决:班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为一小学教师强奸幼女5人被判死刑   与班某强奸猥亵幼女案同一时间公布的还有无为县小学教师高某强奸、猥亵幼女案件,该案于2014年3月7日宣判。   据判决书显示,高某系无为县白茆镇某教学点小学教师,自2011年下半学期以来,趁自己单独在学校值班之际,利用其教师身份,对单独留校打扫卫生或单独在教室的一、二年级女生,以做游戏、检查学生个人卫生为名,多次强奸幼女5人,猥亵幼女6人。   据检方指控,高某多次见受害女生一人在教室打扫卫生,以做游戏为名,让女生脱掉裤子爬上桌子后仰面躺在桌子上,用布盖上眼睛,对其进行强奸。另外,还以检查身体为名触摸女生私处。   经芜湖中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