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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开设赌场被抓 将或面对数十年刑期

浏览 54次 发布时间 2015/05/22
非法牟利数十万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在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8名,因“红会”事件一夜成“名”的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便是其中参赌人员。   警方查明,郭美美先后60余次往返中国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门赌场认识一名外籍职业德州扑克赌徒康某某,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北京同居。2013年2月,郭美美与康某某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房屋用于设赌。随后,郭美美及康某某购置了赌桌、筹码、POS机。   此后,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水钱”。警方核实到,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涉嫌赌博罪被拘   2014年7月14日,郭美美等人因涉嫌赌博罪被东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郭美美供认了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参加赌球以及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进一步供认了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20日,东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今年3月底,郭美美代理人吴俊强律师向记者透露,郭美美案已两次被检方退回补充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的时间为期一个月,每个案件最多退补两次。   昨天,东城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以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开设赌场最高可获刑10年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