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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溶脂减肥出意外致使全身溃烂

浏览 103次 发布时间 2015/06/05
做按摩被推荐减肥 身体溃烂索赔80万   纪女士说,2013年5月10日,她到该会所做脸部护理和背部按摩的过程中,美容师及美容总监先后向她推销“溶脂素”减肥去脂项目,“就是通过穴位打压来减肥去脂,并承诺毫无风险。”   纪女士同意后,美容总监在其小腹、前胸及腰臀两侧注射了40多处针孔化学药剂。她当时便发现身上出现了许多小红点,对方称这属正常情况,并嘱咐美容师用冰块为其冰敷。   2013年5月16日,纪女士发现身上到处都是红肿的包块,会所还是说属于正常情况,让她冰敷。纪女士冰敷后,仍有7处没有消肿。之后,肿块越来越严重。   2013年6月13日,纪女士怀疑该项目存在问题,找会所负责人彭某解决。彭某承诺退还全部2.6万元费用,并带纪女士去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他们全部承担。   纪女士随后在朝阳医院、304医院就医,但病情继续恶化,身体多处大面积、深坑状溃烂并开始渗漏。   纪女士说,截至2013年9月28日,她接受了5次全麻手术,身体11处开刀治疗,7处伤口共计缝合54针,还有一处需植皮手术治疗。   纪女士认为,美人神美容会所注射所谓的“溶脂素”,属于侵入性医疗,而该美容院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主诊人员也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其隐瞒真实情况、非法行医,致使其身体多处红肿溃烂、疼痛难忍,不能正常生活,出院后仍不能正常走路,身体也留下11处伤疤,故起诉索赔80万余元。   被告   减肥服务由其他公司提供 会所不应担责   本案开庭时,纪女士出庭应诉,但她说话有气无力,显得很憔悴。美容会所向纪女士表示道歉。   被告辩称,会所并非原告诉求中提到的减肥项目的服务方,也并非侵权方,原告要求该美容院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方表示,减肥项目是租赁该美容院场地的北京昊诚公司员工所做,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的也是该公司员工,对此原告纪女士是明知和认可的。该会所只是为顾客刷卡消费方便才代昊诚公司收取了服务费,但实际收款人仍是昊诚公司。且原告要求退钱时,是昊诚公司员工同意把钱返回去,美容院经理出于圆满解决事情的考虑担保退钱。   美容会所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昊诚公司基于欺骗为其注射溶脂素,也不能证明该产品与其所受伤害有直接的法律上因果关系。纪女士在昊诚公司所做的项目是自愿的,不存欺骗的可能性。   被告称,原告时隔一个月后来洽谈伤害一事,还说她对白蛋白过敏,如果是过敏或者有什么不良反应,应当在24小时内发作。她说伤害是由昊诚公司行为导致,在时间上不合常理。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己不了解的产品随意选择,应当考虑可能发生过敏等不利后果。纪女士诉讼主体有误,她要求会所赔偿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   判决   减肥与伤害有因果关系 会所赔偿近30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美容会所系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美容一项并无医疗美容。   2013年5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做护理性美容时,在同一房间内由一位称钟老师的人做减肥项目,当日双方未就该项目签订书面协议。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为原告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美容费2.6万元,随后纪女士收到美容会所售后服务书。   法院经查询,未能查到昊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美容会所表示,昊诚公司向其租赁场地,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他们并不知该公司是否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事发后该公司人员已经无法联系。   法院认为,原告实施涉案项目当日,身体相应部位出现多个红点,根据售后服务书显示,出现此类症状属正常反应,故法院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与涉案项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曾说“项目是我们两家合作的”等表述,认定被告应就涉案项目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可以确认涉案项目实施者提前就部分注意事项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其他告知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单据,法院判决美人神美容会所赔偿纪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