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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岳父索取妻子的“祭奠权”

浏览 77次 发布时间 2014/10/27
一男子打工回来,惊闻在岳父家养病的妻子离世,悲痛之余却不知亡妻葬在何处,遂以侵犯对亡妻的祭奠权为由,将老丈人一家告上法庭。10月24日,焦作解放区法院向媒体透露,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该案。   争议丨女婿索要亡妻祭奠权   刘先生和王女士于2001年结婚。结婚几年后,王女士便患上了一种名叫线立体脑肌的疾病,王女士患病多年,身为丈夫刘先生也悉心照顾了很多年。2011年,刘先生因琐事和人打架,被判拘役4个月。其间,王女士父母将女儿接回家中照顾。刘先生从监狱出来后,得知妻子由岳父母照看,为缓解经济困难,便只身外出打工。   2013年12月底,刘先生的父亲突然病故,刘先生便回   家料理父亲的丧事。之后,刘先生到岳父王某利家准备接妻子回家,但却被岳父告知,妻子已经病故。   刘先生问岳父妻子葬在何处,但岳父以女儿生病期间刘先生没有好好照顾为由,拒绝告知其女儿埋葬位置。刘先生一怒之下,以岳父岳母违反了传统的公序良俗为由,将岳父岳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享有对亡妻遗体的处分权和对亡妻的祭奠权。   和解丨岳父告知埋葬地点   焦作解放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岩认为,我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   鉴于起诉原因及原、被告两方特殊的亲戚关系,郭庭长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进行面对面调解。经多次调解协商,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原告刘先生主动撤诉,岳父王某利也将女儿的埋葬地点告知了刘先生。   据悉,关于祭奠权,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对于祭奠权的认识并不统一,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对于类似案件,有的法院以祭奠权非法定权利为由直接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认为祭奠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而产生,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郭庭长认为,祭奠不仅涉及死者近亲属的内在人格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祭奠权”作为一种风俗习惯,法律予以保护。